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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吴晓东张守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张守莲,吴晓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156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刘亚干,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莲,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吴晓东,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张守莲、被告吴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天天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张玮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工行重庆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周嵘、被告张守莲、被告吴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重庆市分行诉称,2014年5月30日,张守莲、吴晓东向工行重庆市分行《信用卡消费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约定张守莲、吴晓东申请以信用卡透支方式支付个人装修款150000.00元,并分期支付手续费20250.00元。嗣后,工行重庆市分行按约向张守莲、吴晓东指定的账户发放贷款。但张守莲、吴晓东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工行重庆市分行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张守莲、吴晓东立即支付截至2017年6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28797.03元、手续费3884.77元、透支利息2048.05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700.55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本金28797.0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张守莲、吴晓东承担。被告张守莲、被告吴晓东共同辩称,办理信用卡属实,但现在已不欠银行钱。贷款是和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的,由该公司放款并还款给该公司,与工商银行无关联,工商银行应该找该公司清偿欠款。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了15000元保证金和12850元担保费,之后又收取了15000元,足以抵扣欠款,所以不欠银行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张守莲、吴晓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渝中支行)签订《信用卡消费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约定:张守莲、吴晓东申请通过其申办的个人装修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支付个人装修款,透支金额为150000.00元,张守莲、吴晓东不可撤销地授权工行渝中支行将上述透支资金划入其指定账户(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分期付款手续费率13.5%;分期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4770元,以后每期偿还金额为4728元;如张守莲、吴晓东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工行渝中支行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对张守莲、吴晓东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等费用;如张守莲、吴晓东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和归还透支资金的,工行渝中支行有权要求张守莲、吴晓东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消费专项分期付款,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张守莲、吴晓东信用卡账户。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了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的计收标准。张守莲、吴晓东通过其信用卡支付装修款150000.00元。之后,张守莲、吴晓东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7年6月1日,张守莲、吴晓东尚欠本金28797.03元、手续费3884.77元、透支利息2048.05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700.55元。另查明,工行渝中支行的信用卡不良贷款诉讼业务,现收由工行重庆市分行统一诉讼,工行重庆市分行的信用卡业务由工行重庆市分行信用卡部负责管理,工行重庆市分行信用卡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上述事实,有《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分期业务申请书、信用卡签购单、交易明细、欠款构成说明、情况说明、经营地址说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守莲、吴晓东与工行渝中支行签订的《信用卡消费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张守莲、吴晓东通过信用卡透支方式支付个人装修款后,理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拖欠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张守莲、吴晓东应当偿还透支本金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工行重庆市分行将本案所涉的债权上收后,可以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向张守莲、吴晓东主张权利。现工行重庆市分行要求张守莲、吴晓东偿还信用卡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张守莲、被告吴晓东辩称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收取的保证金和其他款项应抵扣信用卡欠款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守莲、被告吴晓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信用卡本金28797.03元、手续费3884.77元、透支利息2048.05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700.55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本金28797.0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张守莲、被告吴晓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天天书 记 员  张玮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