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90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7年12月10日生,住扶沟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考虑到建立家庭不容易,愿意给被告一次机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通过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张银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