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财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小勇、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小勇,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桂英,戚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247号申请人:朱小勇,男,汉族,1979年8月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被申请人:杨桂英,女,汉族,1954年9月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戚兆义,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朱小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缴纳保全费并以担保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戚兆义购买的位于泰安市大展鸿府X号楼X层X室房产,合同号为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忠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