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110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谭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110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初中,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1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6月1日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6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肖红,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州检刑诉[2018]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肖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28日,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河北香河县香公馆建设施工合同,被告人谭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谭某某对工程实行内部经济承包。被告人谭某某为了方便从某公司领取工程款,不顾某公司负责人的明确反对,私刻“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东新城项目部”、“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东新城c区项目部”印章两枚,用伪造的印章向某公司和私人借款共计3000余万元,给某公司造成很大的麻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私自伪造、使用他人公司公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8日,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河北香河县香公馆建设施工合同。同日,被告人谭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谭某某对工程实行内部经济承包。被告人谭某某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私自雕刻“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东新城项目部”、“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东新城项目部技术资料章”两枚。并利用雕刻“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东新城项目部”公章从某公司支借工程款。后某公司发现被告人谭某某上述行为后,将被告人谭某某私自雕刻收回。被告人谭某某在私刻公章被收回后,不顾某公司的明确反对,又私刻“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东新城C区项目部”公章一枚,用于向某公司支借工程款。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被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报案材料、某公司任命文件、某公司关于设立河北香河京东新城c区项目部印章的管理使用规定、项目经营承包合同书、某工程有限公司给某公司的函件《关于河北香河京东新城c区承建工程款项汇入固定银行函》及附件、谭某某写的承诺书、某工程有限公司致某公司印章印模备案函、建筑工程预算查验意见书、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4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5份、谭某某加盖伪造印章的借条、收据复印件及清单等书证;二、证人凌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三、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四、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私自伪造、使用他人公司公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其利用私刻公章从某公司支借工程款后,钱款的用途未予以查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给某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的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被被害单位制止后,继续伪造公司印章,并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支借工程款等具体犯罪行为及被告人具体的坦白情节,依法量刑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79天予以折抵,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中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人民陪审员 董凤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