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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中昊民防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中昊民防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358号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中昊民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秀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该公司职工。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安区岭下堂126号。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中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