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献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3刑初59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检察院。被告人陈献忠,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献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承文、代理检察员刘世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献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献忠在光泽县杭川镇坪山路福喜楼1号店面内,利用电子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不特定的人员赌博。2016年12月26日22时许,该赌场正在营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电子赌博机11台及赌资人民币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店面租赁协议书,证人傅某、余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陈献忠的供述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的赌博机、光泽县公安局赌博机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献忠以营利为目的,设置电子赌博机11台,供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的规定,陈献忠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陈献忠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被告人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献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电子赌博机11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元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