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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名海与谭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名海,谭克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31号原告:陈名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谭克均,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名海诉被告谭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陈名海提供的被告谭克均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名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太玲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志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