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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余占志与刘道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占志,刘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877号申请执行人:余占志,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刘道平,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余占志诉刘道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九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刘道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占志赔偿本金128538.8元及利息。因刘道平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将刘道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8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耀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