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杰瑞特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杰瑞特数控刀具有限公司,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775号原告:长春市杰瑞特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大马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学,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城西乡四间工业区。法人:丁影。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杰瑞特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春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杰瑞特数控刀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