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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杜东兴、霍丙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东兴,霍丙志,孙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17号申请执行人杜东兴,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文娟,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霍丙志,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孙金玲,女,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东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丙志、孙金玲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89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