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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3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坪信用社、林清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坪信用社,林清土,黄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3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坪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大坪乡大坪村。负责人:高臻垚,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林清土,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太山,男,194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坪信用社与林清土、黄太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524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清土、黄太山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坪信用社人民币3493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被执行人黄太山被查封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难以及时执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