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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竹英、龚加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竹英,龚加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850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竹英,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被告:龚加来,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竹英、龚加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撤回对董竹英、龚加来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谌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