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岳映川。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程志才。申请执行人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49.50元、保全费2120.00元。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的商铺一套予以查封,因该商铺所在的楼盘尚未竣工,处置不能。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森悦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鹏程宏广告有限公司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49.50元、保全费21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