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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陈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628号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34854128。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岚,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购房款666068元及其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宜春碧桂园凤凰城鸣翠谷8栋2单元501室,价格为742344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30000元,2016年1月31日支付312344元,2016年2月29日支付400000元。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666068元。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两次前往相关社区查证,仍无法确认被告住址信息的真实性,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亦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被告信息进行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10916元,退回给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慈亭代理审判员  易 飞代理审判员  刘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