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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龙建军与广州佳煲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建军,广州佳煲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23号申请执行人:龙建军,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广州佳煲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仙村镇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法定代表人:罗成红。关于申请执行人龙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佳煲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增劳人仲案字[2016]135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佳煲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龙建军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中行、工行、建行、农行)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佳煲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佳煲货架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广州佳煲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83执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