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清与邵东县公安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清,邵东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8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清,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东县公安局,住所地邵东县县城解放路25号。法定代表人谢伟宏,局长。再审申请人唐清因诉被申请人邵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行终1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清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敲诈勒索,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一家进京上访,在接访工作人员劝其返回时,再审申请人以拒不返回相要挟,索要3000元并实际获取2000元。该事实有再审申请人陈述、岳建国等人证言证实。被申请人认定再审申请人敲诈勒索,并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称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 兵审判员 黄 安审判员 谷国艳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粟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