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周亚平与陶飞、武汉市新洲区馨艺装饰装潢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平,陶飞,武汉市新洲区馨艺装饰装潢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249号原告:周亚平,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陶飞,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市新洲区馨艺装饰装潢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保利圆梦城六区6-3-S03商铺。经营者: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平与被告陶飞、武汉市新洲区馨艺装饰装潢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亚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平撤回起诉。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周亚平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