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云峰纸业有限公司与刘思宏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云峰纸业有限公司,刘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云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取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思宏,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云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思宏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思宏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