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明阳与唐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明阳,唐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24民初3138号原告:俞明阳,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唐晓军,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俞明阳诉被告唐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审判员汤志刚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俞明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晓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唐晓军向原告俞明阳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借款利息,理由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晓军返还原告俞明阳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借款利息,限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唐晓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唐晓军负担,限于本判决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