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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正洪与刘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洪,刘宝新,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62-1号申请人:汪正洪,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被申请人:刘宝新,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金龙,男,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鲁1403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新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