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正洪与刘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洪,刘宝新,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62-1号申请人:汪正洪,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被申请人:刘宝新,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金龙,男,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鲁1403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宝新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