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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建与谭世华蔡青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谭世华,蔡青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220号原告:王建,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世华,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蔡青芸,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王建诉被告谭世华、蔡青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已纳)。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