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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玉虎、鱼台县专用肥实验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虎,鱼台县专用肥实验厂,鱼台县农业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虎,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莉,山东禧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红,山东禧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鱼台县专用肥实验厂。负责人:张庆辉,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鱼台县农业局,住所地鱼台县鱼新二路老政府三楼。法定代表人:张永强,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玉虎因与被申请人鱼台县专用肥实验厂、鱼台县农业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玉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刘晓华审判员 公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