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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猛与周银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猛,周银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603号原告:赵猛,男,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坤(实习),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银河,男,住河南省睢县。原告赵猛与被告周银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周银河送达起诉书时,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也没有提供联系方式。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猛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赛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