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12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甲以其所有的位于定边镇国有土地一处(评估价为436421.28元)作价40万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当庭找补人民币20000元,本案下欠部分(案件受理费7300元、评估费3000元、利息等)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再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接收上述土地,被执行人刘某甲已领取找补款20000元。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甲向本院申请免交,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2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怀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