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胡娟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281执28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亚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格里斯家具有限公司、胡娟芬、孙建学、罗旭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标的额30074368.5元及其他约定逾期利息等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下:将被执行人慈溪市亚驰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8102-5)、胡娟芬(公民身份号码:)、孙建学(公民身份号码:)、罗旭冲(公民身份号码:)、宁波格里斯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1869-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7)浙0281执2833号胡娟芬、孙建学、罗旭冲: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亚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格里斯家具有限公司、胡娟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4812144709)、孙建学(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0315467X)、罗旭冲(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1224470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按(2017)浙0281执283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本限制消费令解除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院长应启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7)浙0281执2833号慈溪市亚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格里斯家具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亚驰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8102-5)、宁波格里斯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1869-4)、胡娟芬、孙建学、罗旭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2017)浙0281执283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本限制消费令解除前,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审查属实并予准许后方可实施。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院长应启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