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欣与周传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周传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833号原告:李欣,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周传素,女,199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李欣与被告周传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李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欣负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佩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