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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贾春丽与毕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丽,毕广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1035号原告:贾春丽,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毕广柱,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贾春丽与被告毕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贾春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春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应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