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曾志峰、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曾志峰,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356号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文昌大道3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54421732D。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国庆,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志峰,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商务办公楼B10(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94748207。法定代表人:王炳星,董事长。被告:江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08号恒茂国际都会6栋B单元706室(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94169E。法定代表人:梁高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伟,系江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志峰、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在庭前已经找到其要求调解,并自愿以江西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其转账支付了所欠货款259456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2596元,由原告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月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