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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曹炳华与侯远生、侯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炳华,侯远生,侯田中,李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304号原告:曹炳华,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辉,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侯远生,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侯田中,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李珍华,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曹炳华诉被告侯远生、侯田中、李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曹炳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侯远生、侯田中、李珍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炳华撤回对被告侯远生、侯田中、李珍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8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83.5元,由原告曹炳华负担。审 判 长  温文斐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人民陪审员  林原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