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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段新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段新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陶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长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新玉,男,195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博,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新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安阳日日升陶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