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慕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慕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慕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区。被执行人: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2016)沪0114民初10516、10418、10318、105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慕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慕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6)沪0114民初10516、10418、10318、105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钱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