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樊笑��合同诈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583号罪犯樊笑安,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樊笑安���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樊笑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并退缴违法所得款1000元。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樊笑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笑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 布 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龚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晓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