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宗萍与张宝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宗萍,张宝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943号原告:朱宗萍,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宝海,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朱宗萍与被告张宝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朱宗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宗萍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宗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朱宗萍负担。审判员 余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