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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26张丽坤与高晓东、韩桂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坤,高晓东,韩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坤,男,1979年9月16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高晓东,男,1979年12月25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韩桂香,女,1981年7月4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张丽坤与被执行人高晓东、韩桂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东开商初字第27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高晓东、韩桂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95912元;并从2011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738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758元,由被告高晓东、韩桂香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执行标的为4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21日各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同年9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情况说明、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恢32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