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贵财与赵月萍、王亚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财,赵月萍,王亚宁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958号原告:马贵财,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明,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月萍,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王亚宁,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原告马贵财与被告赵月萍、王亚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故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优才审 判 员 吴镇汝人民陪审员 佟振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