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1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民委员会与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民委员会,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543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曹中旭,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谧,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000400001243。法定代表人:杨传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辉,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生,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庆曼图林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716元,减半收取11858元,由原告太湖县城西乡界址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黄家炎审 判 员 许巧珍人民陪审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