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燕莉、肖春灵诉安徽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莉,肖春灵,安徽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902号原告:胡燕莉,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顾集镇。原告:肖春灵,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中南大道中南现代城三号楼5F。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966号5F。法定代表人:孟凡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燕莉、肖春灵诉安徽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燕莉,肖春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燕莉、肖春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燕莉、肖春灵负担。审判员 谢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