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红凤、桂林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凤,桂林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黄红凤,女,1994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桂林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莫书业。黄红凤与桂林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6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红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桂林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桂林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黄红凤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桂林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红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林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红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62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