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王乘东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王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城厢区。负责人:陈明,行长。被执行人王乘东,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王乘东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乘东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金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晨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