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2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连鹏与被执行人卜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连鹏,邱维竹,卜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324-1号申请执行人:邱连鹏,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邱维竹,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卜淑花,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连鹏与被执行人卜淑花、邱维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邱维竹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2.07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邱维竹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106.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