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官桥人民法庭、钟长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官桥人民法庭,钟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85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官桥人民法庭。被执行人:钟长庆,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畲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审理的林素月与钟长庆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钟长庆应缴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至今尚未缴交。本院官桥人民法庭于2017年2月20日移送执行庭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