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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殿文与大庆龙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文,大庆立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163号申请执行人王殿文。被执行人大庆立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万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