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5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铁锁与崔文举、张治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52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铁锁,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陕西佳县人,住佳县。被申请人张治耀,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陕西佳县人。原告刘铁锁与被告张治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年陕08**民初527号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张治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工资账户。2017年7月19日,申请人刘铁锁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铁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治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工资账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刘铁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随雄审 判 员 闫云孝助理审判员 陈 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