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4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麦伟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麦伟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711号原告: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华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38313039N。法定代表人:胡伟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伟林,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麦伟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审判员  黄粤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