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洪卫兵与李习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卫兵,李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卫兵。被执行人李习权。申请执行人洪卫兵与被执行人李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鄂1127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李习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洪卫兵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后,被执行人李习权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洪卫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习权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习权与申请执行人洪卫兵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洪卫兵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