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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华柱、张庄钦等与张秀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柱,张庄钦,张秀瑜,张闽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849号原告:李华柱,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张庄钦,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苹,福建榕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秀瑜,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张闽浩,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李华柱、张庄钦与被告张秀瑜、张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李华柱、张庄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华柱、张庄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柱、张庄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计2741元,由李华柱、张庄钦负担。审判员  张海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