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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9袁爱珠与孙亚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爱珠,孙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9号申请执行人:袁爱珠,女,1964年11月5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孙亚洲,男,1969年4月2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申请执行人袁爱珠与被执行人孙亚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袁爱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0000元;二、被告孙亚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袁爱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59224.7元(不含已垫付的16357.1元);案件受理费5504元,由被告孙亚洲负担54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爱珠与被执行人孙亚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亚洲合计赔偿申请执行人袁爱珠159224.7元,扣除被执行人孙亚洲已给付的8000元外,被执行人孙亚洲还需给付申请执行人袁爱珠151224.7元,对于该款从2017年开始直至2023年为止,被执行人孙亚洲每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袁爱珠20000元,2024年给付余款11224.7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