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某诉罗某某、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罗某某,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住云南省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罗某某,男,住云南省姚安县官屯乡。被执行人自某某,女,住云南省姚安县官屯乡。系罗某某之妻胡某诉罗某某、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云2325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由被执行人罗某某、自某某给付申请人胡某执行款5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罗某某、自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胡荣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罗某某、自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43.5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自某某于2017年7月3日自动履行4000元,剩余的执行款至今未履行,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5执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自某某负有继续履行姚安县作出(2017)云2325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