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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成全与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全,刘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685号原告杨成全,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刘玲玲,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杨成全诉被告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成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全撤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素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