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成全与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全,刘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685号原告杨成全,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刘玲玲,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杨成全诉被告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成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全撤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素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