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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忠民、闫伟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民,闫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64号申请执行人:赵忠民,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区支行五台山路分理处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闫伟东,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赵忠民与闫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闫伟东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闫伟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微信公众号“”